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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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王子彩色製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利得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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