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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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證明影本。(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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