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