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39號原告 陳茂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包宏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五至六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
項目補正資料1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希望法院怎麼判決?)2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3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兩造間在何時、何地、因為何事成立什麼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約定了什麼內容?兩造間的相互的義務是什麼?原告本件要依據哪個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被告有什麼義務未對原告履行?)4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本件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6原告之身分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