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688號
112年度監宣字第327號聲請人甲OO籍設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6樓聲請人乙OO相對人丙OO關係人丁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 鄭舜平 醫師」之記載,應更正為「 王志嘉 醫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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