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32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高雄縣梓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零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11月8日邀同訴外人乙○○(乙○○部分業經原告撤回起訴)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㈠2,000,000元、㈡1,200,000元、㈢300,000元等三筆共計3,500,000元,雙方並約定借款期間前二筆借款為自94年11月8日起至114年11月8日止,第三筆借款之借款期間為自94年11月8日起至99年11月8日止;及其利率分別為㈠借款2,000,000元部分之利率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07%(違約當時為2.02%+2.07%=4.09%)計算,另㈡借款本金1,200,000元部分之利率於借款前六個月按固定利率年息1.99%計算(違約當時為1.99%),及㈢借款本金300,000元部分之利率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4.28%(違約當時為2.02%+4.28%=6.3%)計算。被告應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時,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除應給付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外,並應加給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1月
8日起即未按月攤還本息,尚欠借款本金分別為1,987,578元、1,191,843元、291,423元合計共為3,470,844元未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亦未獲置理。為此,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經本院提解到庭坦承:「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現執行中,無法償還,若下次庭期希望不要再出庭。」等語在卷。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各3份為證。又被告亦曾到庭坦承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在卷,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
478條前段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既自95年1月8日起即未按月攤還本息,尚欠借款本金分別為1,987,578元、1,191,843元、291,423元合計共為3,470,844元未為清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借款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等語,於法洵屬有據,所訴應予以准許。
五、原告 陳明 於其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經查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法萱附表:
┌─┬─────┬─────┬──────┬───┬────────────────┐│編│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借款日期│利率│利息(自下列│違約金(自下列之起││號│元)│(元)│借款期限│(%)│之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違約│日止,按左列│6個月以內者,按左││││││當時)│利率計算)│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1│2,000,000│1,987,578│94.11.08.起│4.09│95年01月09日│95年02月10日│││││114.11.08.止││││├─┼─────┼─────┼──────┼───┼──────┼─────────┤│2│1,200,000│1,191,843│94.11.08.起│1.99│95年01月09日│95年02月10日│││││114.11.08.止││││├─┼─────┼─────┼──────┼───┼──────┼─────────┤│3│300,000│291,423│94.11.08.起│6.3│95年01月09日│95年02月10日│││││99.11.08.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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