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 黃崇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堃旺 、 江堃貴 間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第388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