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 陳政豪 被告 綠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姆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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