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82號原告 蘇麗華
蘇明華 蘇蓮華 林忠緯 蘇美滿 蘇八美 蘇久美 蘇黃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文華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 蘇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5頁附表一:1.關於「建地115,40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154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家珩以上正本係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