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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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有如下事項尚待補正: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迄今雖尚未用罄;然本件日後尚待送達之訴訟文件,因聲請人自列金融機構債權人已達10人,另尚有其他進行更生之必要費用(如調查聲請人之資力)等,上開聲請費用顯難支應,故暫行酌定5,000元(預計已知債權人連同聲請人日後由法院通知每人10次,每次每人郵費34元,其餘部分酌為必要費用,或二者互相流用,再有不足則另行酌定命補)由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預納之,以利程序之進行。且依上揭規定,逾期未納,本院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