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甲○○丁○○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94年度訴字第586號給付借款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43,669元│由聲請人繳納│├───────┼────────┼─────────┤│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由聲請人繳納│├───────┼────────┼─────────┤│總計│43,969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