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34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庚○○
丁○○
辛○○
壬○○
丙○○
乙○○
戊○○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庚○○負擔百分之七,被告丁○○
負擔百分之四十四,被告辛○○負擔百分之九,被告壬○○負擔
百分之五,被告丙○○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乙○○負擔百分之
七,其餘費用由被告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