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非調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50號聲請人 張素心 代理人 林慈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昱如 間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罰人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調解期日到場,其本人及代理人均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及報到單等件在卷可證,本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裁定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