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告 吳治增 被告 簡豐年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