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抗字第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交抗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交抗字第55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2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2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
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救字第189號裁定駁回,嗣本院審判長乃於112年1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該裁定並已於112年2月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5至39頁),依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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