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更一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興選任辯護人何立斌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起訴案號:108年度偵續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一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三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李俊興涉犯侵占罪嫌,主張被告將本應由 李坤燦 之女 李伶郁 、 李美利 、 李淑玲 與告訴人 李益獻 共同繼承 李許賽珠 之定存、存款侵占入己,而被告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行,兩造之爭點則集中於李許賽珠遺產範圍之認定,而上揭爭點,即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家更一字第3號民事事件所審理之範圍,而目前仍於該院審理中等情,為被告、告訴人所是認,並有本院公務電話可稽(見本院卷第431頁)。是以,本案侵占犯罪是否成立之前提,應先確認李許賽珠之遺產範圍,而以前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於上開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呂超群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