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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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27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丁○○○前列三人共同兼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2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F0000000─八││1│1000│││1│││││00││├─┼───────────────┼──────────────┼────┼───┼────┼───┤│0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F0000000─0││1│1000│││2│││││00││├─┼───────────────┼──────────────┼────┼───┼────┼───┤│0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1│851│││3│││││││├─┼───────────────┼──────────────┼────┼───┼────┼───┤│0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三││1│1000│││4│││││││├─┼───────────────┼──────────────┼────┼───┼────┼───┤│0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六││1│177│││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