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34號原告 王永志 被告 趙玉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
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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