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12號聲請人 陳崇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下列附表所示之股票共10紙(以下簡稱系爭股票),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之持有人為 楊美麗 ,聲請人並非股票之票據權利人,故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8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0002│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3│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4│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5│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6│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7│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8│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000│1│10000│││││││││├──┼───────────────┼──────────────┼───┼─────┼───┤│0009│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000│1│10000│││││││││├──┼───────────────┼──────────────┼───┼─────┼───┤│0010│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000│1│10000│││││││││└──┴───────────────┴──────────────┴───┴─────┴───┘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