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周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金樹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参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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