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鴻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
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