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消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鴻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
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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