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47號原告 李彧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以上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