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原告 黃茄琪 被告 楊財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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