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徐慧齡律師 魏雯祈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徐慧齡律師
魏雯祈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
甲○○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 陳萬發 律師被告戊○○
己○○丁○辛○○上四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癸○○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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