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一)以96年審訴字第632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二)以97年審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桃簡字第3279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18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另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審訴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於97年4月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17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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