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75號
原告 賴佩君
被告 呂道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75號
原告 賴佩君
被告 呂道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