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75號

原告 賴佩君

被告 呂道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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