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25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債務人 劉馥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馥瑋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4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一)消費本金:80,00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8,366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6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00元

劉馥瑋

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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