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類推適用),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