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八一號、九十二年度緩字第一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米酒壹佰柒拾公升、酒餅柒個、米酒半成品貳桶、酵母粉柒包、製酒用鋼鍋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物米酒一百七十公升、酒餅七個、米酒半成品二桶、酵母粉七包、製酒用鋼鍋一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五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而扣案之米酒一百七十公升、酒餅七個、米酒半成品二桶、酵母粉七包、製酒用鋼鍋一個,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訊 陳明 在卷,經本院調閱前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依前揭之說明,就上開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