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2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29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ABIPAULNIVAL( 菲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