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35,668元(計算式:31,151,768-4,350,000+6,067,800-3,033,900﹦29,835,6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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