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5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為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