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36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6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7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71號104年度上易字第31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新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4年7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368、369、
370、371、104年度上易字第3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新展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余新展不服本院民國104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並未聲明一部上訴,依法應視為全部上訴。關於其被訴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第1款之罪。依前揭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對之一併提起上訴,此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