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偽造有價証券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之犯罪日期更正為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而偽造有價証券之犯罪日期更正為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秀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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