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之刑並非五年以上,並無逃亡之虞,且所犯之案情已據實坦承,並有悛悔之心,且家中雙親俱已年老,被告已知奉養之日無多,故無再犯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鴻清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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