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LETHINGOCANH犯偽造特種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三號被告LE
THINGOCANH所涉偽造特種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是本件扣案之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一張物,爰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院查閱該案偵查卷,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壹張(九三年度保管字第三六六號),確屬被告LETHINGOCANH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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