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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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晶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被告恆勤水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憲宏 被告林憲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8萬1,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6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恆勤水電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憲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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