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梅枝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2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嗣該公司再於100年3月29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以通知函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郵寄相對人戶籍地通知相對人,惟因郵局以「招領逾期」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二件、債權讓與通知書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及退件掛號信函四件為證。
三、惟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新竹縣○○鎮○○路○○○巷○號,此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上址向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遭退回,此亦有聲請人所提之掛號信函附卷可憑,惟查,前開遭退回之信封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經本院依職權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上開住址,經該分局派員至相對人戶籍地查訪,經電話與相對人聯絡得知相對人現於達能科技公司(桃園縣○○鄉○○區○○路○○○號)工作,並居住於該公司宿舍,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00年11月18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007003452號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情形僅係相對人未於期限內前往郵局領取信函,尚難遽認相對人已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開公示送達要件尚有未洽,是聲請人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