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31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芥宇上列被告楊芥宇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蓉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