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2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旭照選任辯護人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林小燕 律師被告 王文士
楊勝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旭照、王文士、楊勝堯等3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笫58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