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3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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