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六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死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本院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一О號),雖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認其駁回無理由,業經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抗告法院裁定前,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定有明文。且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死聲請再審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一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認為尚無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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