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家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二八號
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與甲○○間離婚事件,反訴原告在本院提起反訴,核反訴離婚部分,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二百七十元,反訴請求給付一百萬元部分,應繳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五百元,合計一萬六千七百七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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