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花小字第5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蘇澳鎮,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蕭一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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