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周莘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借期至111年09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百分之6.9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7年07月3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百分之1.06,計息利率為百分之8.02)。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7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87,672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莘蓉│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八點│││687672││7月30日起│8月29日止│零二│││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九點│││││8月30日起│5月29日止│六二四││││├──────┼──────┼───────┤││││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5月30日起││零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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