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俊明
柯惠玲 被告 黃啟倫
黃冠潾 林永倫 范溢勳 柯雋哲 姚冠名 羅翊綸 陳致豪 謝永宏 陳冠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上訴字第84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