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54號聲請人東利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許瑞東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吉虹有限公│華南商業銀│101年1月31日│17,850元│AD0000000││││ 司曾祥萍 │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