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正宇鍛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溪河 代理人 黃瀞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楓昇鋼鐵企│第一商業銀│101年2月29日│77,058元│DA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泰山分行│││││││ 林義順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