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46號原告 宋穎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慧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余承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