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葉清杉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雪貞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9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